(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全市城乡水务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市和跨县(市、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用水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监测江河湖库水质、水量;审查排污口的设置和改扩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功能区划;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监督管理城镇自备井。
(五)组织编制乐山中心城区供水规划;指导各县(市)区供水规划,指导全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的实施,监督城镇(乡)供水运营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加价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指导城镇(乡)供水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全市应急供水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研究提出水务行业有关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指导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受委托监管市级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七)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市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日常工作。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监测、综合防治和水利工程绿化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和水务应急管理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地方水电站、电网建设管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十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
(十三)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有关水务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水务项目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五)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及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预可研和可研阶段相关工作,指导编制及审核上报“停建通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承办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及综合设计(设代)委托工作,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各阶段验收;负责审核下达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审核上报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省、市下放管理权限的岷江航电4级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八)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上报和动态管理;指导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扶规划,负责后扶项目库建设和后扶计划、项目管理;承担外迁移民(含瀑布沟电站移民)后续帮扶;协同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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