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四)承担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震情通报和地震灾害速报,配合上级防震减灾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以地震参数或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八)指导下级防震减灾机构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九)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