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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依法治社、民主治社、制度治社,积极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各级成员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六)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七)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密切与农民群众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

(八)指导成员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农村服务方式,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有序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组织与市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并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管: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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